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换证  | 公共服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1小时内办结  |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2.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4.换证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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