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 查封登记  | 1.执行公务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1小时内办结  | 
查封登记  |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 查封登记  |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查封登记  | 4.送达回证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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